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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指南详解如下:
一、适用对象 1.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职工; 2. 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商品房的职工。
二、提取条件 1.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长春市无自有住房; 2. 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商品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3. 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提取额度 1. 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商品房的月租金; 2. 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商品房的年租金。
四、提取流程 1. 准备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近期水电费缴纳凭证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授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3. 审核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授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 办理提取:审核通过后,职工可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授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5. 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将划转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举报 -
长春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职工与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双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分中心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2.1万元;分理处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1.5万元。
多子女家庭:分中心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2.5万元;分理处缴存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1.8万元。
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审核时,也可选择职工及配偶各自上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12倍作为年度额度。
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未提足的额度不予补提。(注:1.新市民是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未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或取得缴存城市户籍不满3年的职工;2.青年人是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年龄为35 周岁及以下的职工;3.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
每12个月可申请提取审核一次,在核定的年提取额度内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也可在审核通过后的12个月内办理多次提取(最多每月可提取一次)。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选择按新市民身份提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多子女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内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内的还应提供子女出生证。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四)婚姻证明材料
已婚职工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离异职工应提供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未婚职工应签署无配偶声明。
三、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 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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